第十条

有效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