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