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