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