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