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