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