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