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