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