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