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