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