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九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