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该技术的可靠性及其应用的合法性负责;属小试、中试的技术成果,应当如实说明实际开发程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