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从国家和上级安排给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民族机动金、发展基金、边境事业补助费和其他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扶贫、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培训。

在确定扶持贫困、推广成果、资源开发、基地建设等项目时,要吸收科技部门和有关科技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