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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技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科技经费拨款,应当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其中科技三项费拨款一般应当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特困县一般也应当占0.5%以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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