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等省级金融部门应当制定优惠的科技信贷政策,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各专业银行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并逐年增加信贷额度。科技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基金或工业贴息中解决,还贷限期可以适当延长,申请贷款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并可增加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