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县乡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到县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