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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县乡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县办工业和乡镇企业(以下简称县乡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支持和帮助县乡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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