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科技、供销、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开发推广服务机构和民办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有偿服务,逐步发展成为科、贸、农、工一体化的经营服务实体;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林、牧、副、渔各业提供信息、技术、物资供应、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