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自主确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强乡镇科技管理,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科技助理,逐步选配科技副乡、镇长,负责乡、民族乡、镇科技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