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方针和政策法规;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