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从资金、物资、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做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