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