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