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