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震发生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