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三十条有效地震发生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