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中,经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