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前完成,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