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等外国文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