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