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应急处置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保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完好。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