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接受委托承担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