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合同文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