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旅游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推广,重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旅游大型活动、新型旅游产品的策划和营销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多元化的旅游营销,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鼓励利用有关专题会议和展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