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