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二)组织人员、车辆、船只和其他可移动财产撤离危险区域;(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四)实行交通管制;(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