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快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
(二)建立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加强天气雷达、乡(镇)自动气象站和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多发点、监测站点稀疏区的监测设施建设;
(三)加密对暴雨、雷电、冰雹易发地的气象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的监测设施全覆盖;
(四)加强粮食和烟叶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的旱情监测。
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项目和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