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气象、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和乡村以及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建立综合临近预警系统,加强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监测、预警和雷电灾害、地质灾害、高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和分灾种预报业务系统,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组织会商、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