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制度,组织相关培训,配备必要设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