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制度,组织相关培训,配备必要设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