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运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因施工需要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临时停车的,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运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不允许其继续行驶的情形外,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