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资金、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