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有关市场主体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