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