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