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