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