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