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