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