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省推进长三角绿色金融数字化平台一体建设,增强绿色金融信息发布和共享、绿色金融评价、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等功能,推动形成跨区域一体化绿色金融体系。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通过绿色低碳数智系统等渠道,整合企业碳排放、碳减排和低碳转型技术应用等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