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省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和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探索退役光伏、风电设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发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融合,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鼓励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开展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