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和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

鼓励用能单位通过使用绿色电力、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超出年度预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予以抵销。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渠道调入省外绿色电力,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供需对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